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办事处)提交2015年度报告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5〕11号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2015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工作。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的代表机构,都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表机构全部实行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即代表机构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或“深圳信用网”(网址: www.szcredit.com.cn)登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系统,按相关提示填报、提交年度报告。
二、代表机构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在网上填报审计报告信息;其审计报告须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传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后不需要加盖戳记。
五、我局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zmqs.gov.cn)和“深圳信用网”(网址: www.szcredit.com.cn)公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信息。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信息。
六、对逾期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七、代表机构年报咨询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