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
深圳市AA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进行鉴证审核。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贵公司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
(二)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编码:
(三)地址:
(四)法人代表:
(五)注册资本:
(六)企业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九)企业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情况:贵公司研发院专门负责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机构负责人为XXX,该专门机构目前编制人数为XXX人。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贵公司根据研究开发活动的需要,组建了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建立了《会计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能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我们审核贵公司各项内部证据及外部证据,未发现重大异常事项。
(三)贵公司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基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核算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四)我们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了审核、验证、计算,并进行了有关的专业判断。
三、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 贵公司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总额为XXX元,其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共计XXX元;贵公司2009年度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共计XXX元,包括: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经费补贴收入XXX元、深圳市南山财政局金融危机扶持资金补贴收入XXX元、深圳市财政局高交会展资助经费XXX元、收到软件即征即退税款XXX元,均已在当期形成了研究开发费,按照规定应当从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总额中减除相应金额;
2. 经审核,贵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为XXX元;贵公司根据2009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为XXX元,即为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XXX的50%。
具体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贵公司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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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税务师:
二O一四年 月 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经审核的企业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